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小知识-疫情防控
发布日期:2020-04-30 信息来源:嘉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目前新冠病毒(SARS-CoV-2)在中国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在世界范围内仍处于大流行,虽然加强了海关和国际航空的管理,每天仍有输入病例成个位数到十位数的增长。为了防范病毒无症状感染以及输入病例成为新的传染源,目前对新冠的防治措施仍不能松懈。作为普通人群,仍然要加强学习新冠的防护知识,掌握国家出台的新冠防护新措施。

一、新冠的防护关键是切断传播途径。

新冠的主要传播途径是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中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

传染源的统一管理对新冠的防止起到关键作用。目前的隔离政策是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多人收治在同一病室。而解除隔离标准需满足以下 4 个条件:

1. 体温恢复正常 3 天以上;

2. 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

3. 肺部影像学显示急性渗出性病变明显吸收好转;

4. 连续两次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 1 天)。

二、确诊病例出院后的管理也是防治关键:

1. 定点医院要做好与患者居住地基层医疗机构间的联系,共享病历资料,及时将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辖区或居住地居委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 患者出院后,因恢复期机体免疫功能低下,有感染其它病原体风险,建议应继续进行 14 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近距离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避免外出活动。

3. 建议在出院后第 2 周、第 4 周到医院随访、复诊。

由于出现无症状感染者,所以针对无症状感染者出台的相应管理措施也应被大众了解: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重要信息如下(摘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第二条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者。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形:一是经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

第三条 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存在着传播风险。

第四条 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和发现:一是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的主动检测;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的主动检测;四是对部分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旅居史人员的主动检测;五是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规范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县级疾控机构接到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将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上报。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解除医学观察日期。

第六条 强化信息公开。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天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情况,本土传播和境外输入情况分别统计报告。

第七条 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期间出现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和体征者转为确诊病例。集中医学观察满14天且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核酸检测仍为阳性且无临床症状者需继续集中医学观察。

第八条 无症状感染者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当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确诊后及时订正。

第九条 对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

第十条 组织专家组对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巡诊,及时发现可能的确诊病例。

第十一条 对解除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14天的医学观察、随访。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点医院随访复诊,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 有针对性加大筛查力度,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强化监测,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第十三条 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播隐匿性、症状主观性、发现局限性等特点,国家支持开展无症状感染者传染性、传播力、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 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交流合作,适时调整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识科普宣传力度,指导公众科学防护,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