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公交国际商务区停保场地块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9-12-26 信息来源:嘉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嘉兴市城市公交国际商务区停保场地块位于嘉兴市南湖区长水街道,场地北至钟家港路(在建)、南至三环南路绿化带、西侧毗邻空地、东至新气象路。具体坐标区域范围为X:3398436.2357~3398511.9789,Y:571779.7360~572005.5852。根据嘉兴市南湖区广远测绘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土地调查报告(编号:2019年第0723)所述,项目土地勘测面积为18046.00 m2。2019年11月14日,我司工作人员现场踏勘了解到,场地原为农田,拟规划用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S41)。现场踏勘了解场地现为荒地,场地内杂草丛生,场地未经人为平整。谷歌历史影像图及人员访谈了解到场地历史为农田,不存在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査。

2019年11月,嘉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绿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嘉兴市城市公交国际商务区停保场地块开展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并编制该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中布点要求,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现场踏勘结合地块土地踏勘报告,确定地块调查面积为18046.00 m2。由于场地历史简单,一直为农田,本次调查在场地内共布设7个土壤监测点和3个地下水监测点,一共采集28个土壤样品和3个地下水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此外,场地外还需要1个对照采样点(包含4个土壤样品和1个地下水样品)。

根据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到的结果,本次调查场地的主要污染源为农业面源污染,潜在污染因子为有机农药指标。本次项目初步调查选取《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45项基础指标和有机农药指标以及总铬和总锌作为土壤分析指标。

土壤分析指标有9种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总铬、锌)、27种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和11种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 cd)芘、萘)、1种物理性指标(pH值)、6种有机农药类(滴滴涕、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滴滴涕(总量)、六六六(总量));

地下水分析指标有20种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7种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3种毒理学指标(总铬、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2种物理性指标(电导率、溶解氧)。

调查地块项目用地拟规划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S41),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要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S41)属第二类用地,本次场地初步调查土壤指标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作为本场地土壤污染筛查的评价依据,另外总铬、总锌、六六六总量和滴滴涕总量执行《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定(试行)》中的农用地土壤污染物风险筛选值。

结合场地实际情况和项目周边地表水功能区划方案,项目地块地下水质量评估采用我国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标准的III类标准。

检测结果分析得知:

(1)土壤质量状况

本次调查场地内土壤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相关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公共交通设施用地(S41)的要求。

(2)场地地下水质量状况

本次调查场地内地下水判定为IV类水。IV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嘉兴市城市公交国际商务区停保场地块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场地可开发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S41),无需进行下一阶段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